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以积极的意思表示,向受诉法院要求撤回已提出之诉,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的目的须正当、合法,撤诉最迟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如目的不正当、不合法,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原告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的,诉讼程序终结。

撤诉视为未起诉,当事人又有争议的,仍然可以再起诉。

《民诉法解释》还补充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法院不准许撤诉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意味着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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