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注释
在确定的庭审期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原告因故无法到庭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如果认为原告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应当按时出庭。
在庭审进行中,原告不能随意退庭。原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其放弃了诉讼,即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的,则原告作为反诉中的被告,应当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需要注意有法定代理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民诉法解释》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34~239、3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