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条文注释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权利或共同的诉讼义务,因而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共同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诉讼标的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原告时,如果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时,不以其本人和案内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均应通知追加,即使其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且判决生效后对其有同样约束力。对于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依法适用拘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除人民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21、2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