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从而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依据本条,起诉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直接涉及原告所享有的或由其支配、保护的权益。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即要求原告将起诉对象具体化、特定化,从而使法院能够明确原告起诉的是谁,从而实施文书送达等相关的诉讼行为。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要明确,相关能够确定其身份信息的简况也应当明确。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时通过受诉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事实和理由则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党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主管和管辖的规定:
首先,原告提交法院的争议事项应当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受理;其次,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符合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为书面方式;二为口头方式。两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便利其行使起诉的权利,才可以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此处所说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等欠缺所造成的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也包括在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造成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口头起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条文注释
本条对起诉状内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上述基本情况应当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列出。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原告基本情况之后,记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如果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则只需记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这有助于受诉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当事人合格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是2012年本法修改的内容:首先,关于原告应记明事项,除原来法律规定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一项“联系方式”的内容。
其次,关于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被告的事项,本法于2012年修改为“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与第一款有关原告应记明事项相比,并未要求记明被告“联系方式”,而只是原则规定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这是因为提交起诉状的原告往往并不掌握被告的确切联系方式,只要能够提供其他足以确定被告身份的信息,满足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即可。有关被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供。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既是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也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受诉人民法阮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应力求明确,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记明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优明提出诉讼请求的客观基础,这样才能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起环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事实部分应实事求是,陈述力求确切,理由部分应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人民法院核实,如果提供的是证人,则应记载证人的姓名、住所或工作单位,以便人民法院调查。
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由原告署名或盖章。原告起诉时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