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洪院所在地进行。

条文注释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本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不再要求一律采用合议制,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合议制和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如果采用合议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成立后,在对上诉行为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之后,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原则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考虑到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也无必要,所以,本法又规定了径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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