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和解】双方当事人可可以自行和解。
条文注释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与调解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
(1)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已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依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