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2-08-30

主张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西双版纳恒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恒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恒鼎新公司提出,2016年9月15日的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系明显伪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印证。仅根据该公司员工常某某陈述,不足以推翻经多方签字确认的签证书的证明力。关于恒鼎新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而适用法律必然有误的再审理由,因其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自然推理得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同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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