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30

伪造主要证据是指提供虚假证言、篡改书面证据、提供虚假书证、伪造公司印章、伪造或变造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行为

典型案例:夏某某与吴相邻关系纠纷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伪造主要证据是指提供假证言、篡改书面证循、堤供虚假书证、伪造公司印章、伪造或变造勘验笔录、鉴生论等行为。本条中,复来来开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该项甲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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