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双方当事人已在诉前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二审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发布时间:2022-08-28

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双方当事人已在诉前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二审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本案2019年1月17日庭审笔录(第48~49页部分)的记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支付款项”的鉴定问题向双方明确释明,当事人均未提出鉴定申请;而中胜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动申请鉴定。故中胜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仅询问其是否对已支付的代垫款项进行鉴定,并未向其释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主张,与本案实际审理情况不符。由于经一审法院释明,中胜公司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且双方当事人已在诉前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因此法院对中胜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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