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认可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22-08-27

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认可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典型案例

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源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第3项1规定,根据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其认可于2016年9月11日对案涉工程举行封顶仪式。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第1款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甘肃源祥公司的庭审陈述认定封顶事实,继而认定封顶之日即2016年9月11日为竣工日期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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