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8-25

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静宁城关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基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数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甘肃永信造价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所审定工程造价款,二是未在审核报告内由静宁城关建筑公司编制金额且经地基公司核对认可的八项工程款。静宁城关建筑公司虽对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未申请鉴定,依据2019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1的规定,静宁城关建筑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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