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纠纷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案例福建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工程纠纷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案例福建高级法院

【】笔者代理福建厦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如意事项,总结如下;

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建筑房地产案件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

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就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理还是限制审理;

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审监解释对再审审理范围规定的原则是:再审审理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另外,对于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当事人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对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符合再审条件按信访处理,所以一定要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做好充分准备。

否则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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