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鉴定人自备,收集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6

4.1鉴定人自备,收集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4鉴定依据【概述】实施鉴定工作的核心是确定鉴定依据,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必然能够作为鉴定依据,还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委托人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认定等程序。本章从证据的移交、补充、调查、勘验、采用等方面以及对鉴定人应自备的鉴定依据提出了要求。

【概述】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鉴定证据材料不完备的工程造价鉴定,本节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鉴定人应自行收集的鉴定依据。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学习和准确理解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造价鉴定合法的重要一环,因此本条要求鉴定人应自行收集,而非当事人提供。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非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供标准的规定。

工程造价的鉴定不仅与工程计价计量的相关标准、规范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的标准、规范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由鉴定人自备。但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国外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以及价格的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价格应还原到鉴定项目施工的时期,因此,除当事人提交证据外,鉴定人也应自行收集本条规定的材料,以满足鉴定时的需要。此外,为应对有的鉴定项目由于证据欠缺(如施工图不齐)而无法采用分部分项计算的方法进行鉴定的情况,而又有可能采用估算或概算的方法,如房屋建筑工程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进行鉴定,就需要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满足鉴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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