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再审新证据,国家赔偿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再审新证据,国家赔偿申请书

再审新证据:(xxx贸有限公司因与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

1、工程造价预算书;

来源:再审申请人提供,原件;

证明:法院采纳的鉴定意见在工程量结算方面、取费方面错误较大,应当以客观实际的工程造价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说明:申请人收到鉴定意见时间短,个别的在开庭中送达,无法提出质证意见,鉴定机构都用了半年多时间。属于举证期满后,开庭审理后发现的证据。

2、判决书(第4页上数12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JLJD-FY-2014)编制适用说明;鉴定意见(报告)中单位工程费用表。

来源:卷宗,定额编制说明;

证明:判决书声称是按没有资质进行计算,实际判决结果是按有资质计算的。

3、判决书(9页上数7-11行);

来源:卷宗;

证明:判决书认定了施工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说明法庭应当支持申请人获得合格工程的请求,确保交付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义务在施工人(被申请人),是不能免除的法定责任;申请人主张交付合格工程是有法律依据的。

4、鉴定异议书;

来源:申请人提供,原件;

证明:鉴定意见采纳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提出三次书面异议,一审没有组织质证核实。

提交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x商贸有限公司;地址xxx105号楼东侧独楼(门市);法定代表人:xxx,电话:1325187xxx;董事长:xxx,电话:1718701x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西安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xxx ,院长

xxx商贸有限公司因违法保全赔偿,申请xxx区人民法院赔偿因xxx违法行为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859.12万元。

在申请人与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其不依法及时撤出施工现场给报案人造成了900多万元的损失,为了使损失不在继续扩大,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了行为保全,要求xxx撤出施工现场。但是xxx没有依法及时进行行为保全,直到2017年11月30日才下裁定保全。由于犯罪嫌疑人xxx的失职渎职行为,使2017年全年新的施工人不能进场施工,给报案人造成859.12万元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1、行为保全申请书;2、行为保全裁定书;3、损失证据;4、损失计算书;

赔偿请求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3月5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