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笔者代理河南郑州房地产欠款案件后,对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总结如下;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包括简易、普通程序再审时均按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指令再审可以是一审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

再审范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再审请求范围、生效裁判。增加、变更、反诉除外。原审未审理的应审理。

中止执行及例外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个月后。三种启动方式均可。执行回转。再审撤销或改判。申请再审,由作出裁定法院同时裁定中止执行。接受抗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再审审查不等于再审审理。重新审理纠错。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抗诉后果直接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三十日内, 法院不实质审查。

案件审理时,在抗诉支持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申请检察院监督情形: 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是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诉条件?(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申诉理由、请求。

再审审理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应参加的当事人,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未在3日内通知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效力层级上同于所解释的法律。  执行中,当事人有先后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立案的,有最先立案法院管辖执行。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全部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抗诉的仍是生效的裁判。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个月后。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院再审在先,检察监督断后。放弃再审,不许抗诉。

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唯一机会。

法定事由审查期间,法院三个月,检察院三个月,共六个月。

全部结束所有程序后,信访人大、信访政府,法院依职权启动。

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对执行管辖异议提出时间;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再审事由也是?-再审事由同时也是法定事由、抗诉事由。不能超出。不等于提出的理由。没有再审事由为信访或申诉。

当事人再审申请即再审之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即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包括:原审当事人、第三人及法定承受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必须一起或一并起诉和应诉追加。共同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 一、依职权:确有错误。1、裁判理由违法与结果矛盾;2、主要事实与证据矛盾(显失公平);3、与案件相同相似的裁判明显矛盾(显示公平,后果严重);4、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5、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足以撤销原裁判。二、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三、抗诉再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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