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海南法院申诉抗诉案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建筑施工合同海南法院申诉抗诉案

申请人(一审原告):海南xx建筑公司;

代理人: 曹敏,工程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13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工程由原告来完成,工程款4000万元,工期2014年7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

【审理】经过一、二审程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00万元。

【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院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时间长达18个月。无奈申请人只好申请检察监督执行行为,目前已经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法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工程案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当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

老赖规避执行常见方式;一 、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二 、外出躲债;三、假离婚;四、假析产;五、假诉讼;六、假破产、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避债务七、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八、利用特殊身份或社会背景对抗执行;九、以暴力方式对抗执行;执行的限制:价值相当原则;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遵循价值相当原则,才执行措施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相当。超过了必要限度,失去了正当性的基础。执行权的不正当行使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产和票证。执行措施包括:对财产、行为、保障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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