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申请江西省检察院抗诉高院再审

发布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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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江西南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及工程质量反诉纠纷案件抗诉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总结如下;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抗诉的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包括: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具有法定事由的限制,即只有具备法定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当由本院提审。

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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