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一、原告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二、起诉状须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三、起诉状须符合格式要求(诉状用钢笔或毛笔按统一格式书写,起诉状尾部,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五、经审查,对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经审查,原告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有关规定情形的,按照该法律规定处理。
七、经审查,对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八、原告应自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被批准仍然未交纳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十、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时限为七日,从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因诉状内容欠缺或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由原告补正。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原告补交有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