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

发布时间:2022-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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