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发布时间:2022-02-22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监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的规定。【条文释义】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的职责是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内部程序,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属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的案件,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更便于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对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没有经过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受理程序,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规范,对此类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直接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进行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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