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2-02-21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益丰富,为了更好地维护白身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傾利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本条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可以参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诉込代理人”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本条所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人,其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司法适用】

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民事诉讼监督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对代理权的取得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需要获得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者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监督请求,撤回监督申请,进行和解等,均须有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未明确列举特别授权的相关内容或者授权不明确,如仅使用“全权代理”字样而未列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应当视为一般授权。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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