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发布时间:2022-02-21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的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赋予了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但未规定申请监督的期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在民事裁判生效多年以后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陈年旧案、时间久远,由于时过境迁所导致的证据灭失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也无法查清案件的关键事实,而且容易形成涉法信访案件。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这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并呼吁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予以一定规范。经慎重研究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而申请监督与申请再审是两种性质相同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以便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律救济期限有明确认识,心理上能早日脱纷争,以一个良好的心态投人新的生产生活。经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后,本次修订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修订中,对规定多长的申请监督期限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规定6个月的申请监督期限。经研究认为,6个月申请监督期限过短,特别是实践中法院送达日期与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日期往往存在时间差,有的时间跨度甚至超过了6个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在申请监督上的困难。因此,本规则未采用6个月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参考民法典有关3年民事诉讼时效,规定3年的申请监督期限。经研究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峡之说服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参照两年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规定两年的甲请监督期限。本规则采纳了该意见,理由是两年期限较为合理,因为超过两年,当事人已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此时冉问检察机关申请

同样构成愈于行使民事权利,不应予以受理。

本条第2款强调规定,申请监督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延长的规定。修订中,有意见认为,甲请监督期限是)又上的申诉权、质上属于请求权,且实践中也不排除当事人在特殊情况卜难以行使申请以权,如疫情期间当事人被隔离的情形。经研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十问题的解释》第2条知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妝申请再审期间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未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作出规定,但该司法解释也未规定申请再审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仍应继续适用。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申请监督权属于同一性质的诉讼权利,两者在性质认定上理应保持一致。因此,本次修订明确申请监督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较为合理。另外,本规则规定的申请监督期限是两年,而不是6个月,即使遇到疫情等特殊情况,也不影响当事人申请监督权的行使,因为在两年内,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

讼代理人也能够按期行使申请监督权。

本条第3款还对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作了例外规定,即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这一例外规定主要是考虑一些符合本规则规定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未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介人和监督,以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由于是检察机关依法主动介人民事案件,理应不受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

【司法适用】

1本条仅适用于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19条第1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电请监督的情形。对于法院逾期未对当事人再审甲请作出裁定的情形,由干法院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此时不宜对当事人监督甲请作出期限限制、对干宙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体现了"对人监督属性,也不宜对当事人火叔由请作出期限限制。执行活动监督对象既包括执行乱作为,也包括消极劫行拖延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亦处于持续状态,此种情形也不宜对当事人 W 申请作出期限限制。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规则施行后,最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

6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 E 榆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期限为由不予受

理”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3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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