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复印件竟和原件不一致 一男子虚假陈述,被法院依法处罚!
本应是独一无二的借款协议,法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复印件竟和原件不一致?本应是账目清楚的民间借贷。被告却称出借人另有其人?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案件中篡改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
原告当庭承认:我 撒 谎 了。2021年8月,原告赵某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50000元,并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程某未归还上述款项。请求法院判决程某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程某情绪激动地表示:款项并非向原告赵某所借,而是向赵某口中所称的“公司”所借,并于借款当日向“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孙某支付利息33750元,后亦陆续归还案外人孙某利息,合计共归还了78750元。
除此之外,借款人程某还向法庭提供一个细节:2018年双方签订借条时,借条中出借人、利率、具收人这三处均是空白,并未作填写。
原告赵某却不认可程某的说法,再三表示出具借条的当晚(即2018年10月17日)就对借条的三处空白处进行了填写。
原告说得振振有词,却忘了借条复印件早已提交法院。承办法官方艳婷结合在案证据,抓住原告陈述中的漏洞,询问赵某:既然借条中上述三项空白处在2018年已进行填写,为何起诉时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中这三处仍是空白?
原告赵某哑口无言,长达数分钟的沉默后,赵某一会说是打印店的错,一会说是立案提交材料的问题。
在法庭一一指出赵某辩解的不合理处后,赵某终无法自圆其说,当庭承认“我撒谎了……”,坦白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系起诉后所填。
原告说不记得了,但银行流水替他记得清清楚楚。
因借款人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当日转给案外人孙某33750元的转账明细,法官发现原告赵某银行账户当日恰好也有一笔33750元的进账,但未能看出转账人是谁。
基于此,法官询问原告上述款项是否系案外人孙某支付。赵某起初表示不是,后又表示不记得。
后法官向银行依职权调查,证实赵某账户上该笔33750元款项确系案外人孙某所支付。
在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面前,原告无言以辩,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世上没有后悔药,谎言总要付出代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原告在收到决定书后即缴纳了该罚款)
诚信乃为人之本,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如实陈述,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为谋取不当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捏造或虚构事实,这一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