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15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香09民终387号

上诉人了原审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大忻线218号。

法定代表人:尚兰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2013年9月1日,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中远新能源汽车物流项目2#汽修工程2014年10月30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因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且交付被上诉人使用五年之久,应给付其剩余工程款。被上诉人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墙体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提交相关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修复或重建费用是否需要鉴定?判决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建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物流项目2#汽修工程的墙体是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徽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312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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