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对《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2#汽修工程加固修复意见书ZHSJ[2021]-439号》质证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15

对《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2#汽修工程加固修复意见书ZHSJ[2021]-439号》质证意见:

一,补强鉴定意见依据的那个重要文件。那个依据不是初稿,因为连公章都没有,就是谈不上初稿,不完整、不确切、不真实,没有单位公章就不是单位的行为,另外两个鉴定人也是没有签名的,两个人连司法鉴定人员证号都没有。因此,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另外依据砌体规范、检测规范、补强规范只是笼统的说了说,没有具体说明适用哪个条款。

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人员资格,没有鉴定人员证书。不是国家鉴定人员名册在册人员。反诉原告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三、单位不是鉴定机构,因为没有鉴定专用公章。

四、对提出采用的整改加固方案,没有提出计算依据,没有提出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没有提出是否符合砌体规范要求。不能体现出科学性,能证明是否满足该工程使用要求。要求鉴定人员提供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哪项规范,哪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对结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或者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其他单位进行。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对本案出具修复意见书的。因此,该修复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鉴定单位没有提供其能够鉴定的范围,不能证明其具有鉴定资格。没有提供具有对涉案工程加固修复鉴定能力的资质范围。因此,提供的修复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没有关于屋面漏水的补强措施方案:没有对墙体补强措施的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具体计算数字;没有对地面裂沉降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现场开挖勘察发现,地基没有夯实、混凝土垫层厚度远远低于设计要求,导致出现不均匀沉降),没有说出该处理地面方案是否可行,是否不影响工程今后使用,因为该地面是走重型汽车的。而该修复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反诉原告对此要求进行现场勘验,以便使人民法院真正掌握案件实际的质量缺陷问题,真正了解该修复意见书的整改措施是不切合实际的,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八、该修复意见书没有按反诉原告申请鉴定的范围进行鉴定,对结构安全性进行漏鉴。

该修复意见书采取这个补强措施,能满足设计承载力的百分之多少?,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涉案工程是砖混结构,不是平房,属于维修厂房,砖墙也是承重结构,承受荷载的传递,如果砂浆强度出现问题,必将影响整个房屋结构安全,可能是危房。不能仅考虑维修问题,应当先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在结构的安全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没有确定的前提下,就草率维修是不可以的,因为没有安全性、可靠性做为保障,也就没有使用而言。

该修复意见书,没有依据鉴定意见(2020)晋BA鉴字第40号第13页建议“对房屋承载能力进行复核计算”。直接出加固方案 是错误的。因此,该修复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鉴定结论不确定、不确切。没有说出如果按该鉴定意见进行补强验收合格后该鉴定意见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鉴定人员没有盖专用。鉴定证书的证号;没有盖专用单位专用鉴定公章;没有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综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2#汽修工程加固修复意见书ZHSJ[2021]-439号》不真实、不合法、不科学,不能做为涉案工程加固方案使用。

十、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月12日

标题: 地面不是平的了,出现高低差了,出现坡度了,不均匀沉降,导致裂缝,与偷工减料造成,施工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垫层厚度不够,没有夯实,砖质量不合格,灰缝不合格,灰缝砂浆强度为零,手都可以抠动,二层楼板也有裂缝,屋内外漏水严重,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外墙漏雨,墙面没有滴水线,没有鹰嘴尿墙

标题: 主体工程和地基基础工程没有时间限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寿命进行终身保修。
工程保修期限应当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

例如防水的保修期五年问题,合同约定是不能少于五年,少于五年无效,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保修期将是无限的。关于地面工程的保修期,由于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因此,建设单位是随时可以要求进行保修的。

其他部分损失不能单纯按五年,两年的要求来讲,因为地是保修问题,同时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损害仍然再继续,所以没有超过五年能两年的问题,建设单位可以随时提出。另外建


附: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五、对质量缺陷的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第28条的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八、《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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