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人是否应对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0

工程总承包人是否应对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陶某受龚某雇请,在某棚户区改造工程从事楼梯砌砖及粉刷工作,约定按600元/层支付劳务费。该工程的总承包人是某建设公司,其通过项目经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该项目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为龚某。陶某完成工作任务后仅领到部分劳务费,2020年12月26日,龚某出具欠条欠陶某劳务费52000元。某建设公司已支付龚某涉案工程款570万元。陶某要求龚某立即支付劳务费52000元,并要求建设公司对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欠付龚某工程款,故无需支付案涉农民工工资。

陶某在为龚某提供劳务后,龚某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中所欠付的陶某劳务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公司清偿陶某工资后,可以依法向龚某进行追偿。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不管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谁,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即负有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且该义务并不以其欠付分包方工程款为前提。故建设公司抗辩其不存在欠付龚某工程款,即无需支付案涉农民工工资,不能成立,其仍应对欠付陶某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公司清偿陶某工资后,可以依法向龚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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