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发布时间:2021-12-11

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检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按送检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分别计算价款。

5.10.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10.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5.10.4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七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5.10.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成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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