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原告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
(6)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7)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