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3名工人23万余元广东南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26

拖欠13名工人23万余元广东南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可能有人会认为拖欠薪资报酬只涉及民事责任,但其实我国刑法已明文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不仅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处罚金。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沈某(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作为南雄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拖欠吴某(化名)、刘某(化名)等13名工人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总计人民币23万余元。南雄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20年5月、11月分别向沈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但沈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在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清了所有拖欠的涉案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全部支付清所欠涉案工人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