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