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21-11-07

1、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该合同签订或者施工的,通常以合  同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者应诉。

2、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发生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者应诉。

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可以该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并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当然,具有独立财产的分支机构如作为原告,则可不受此限制。

4、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以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应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5、共同承包或者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或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如已经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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