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等,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