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1

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80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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