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

发布时间:2021-10-30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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