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

发布时间:2021-10-30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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