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其中的一人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73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74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示】
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照职权追加为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行为。追加当事人只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中。
从以上可以看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可以不经其他具有必要共同诉讼关系的当事人的承认,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需要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也就是说不影响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提起诉讼。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不可以以个人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