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标工程经招标的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8.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