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代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1-10-21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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