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54.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8日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