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效力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21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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