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1-10-16

137.1  工程师机制

红皮书规定,工程师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999年版红皮书改变了工程师为“独立的一方”、“应行为无偏”的角色定位,将其纳入发包人。

首先,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代表发包人管理工程,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的委托,体现在专用条件以及红皮书通用条件3.1至3.5条中。

其次,工程师是证明人。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期中付款证书、最终付款证书、接收证书、履约证书等,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对发包人而言,工程师一旦被任命,便不得就其权利行使施以干扰;对承包人而言,工程师是其“唯一命令源”,承包人可以抗辩发包人关于施工方面的直接指令和要求。

发包人任命的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与红皮书工程师机制大致相当,因此,工程师的任命应当符合我国《建筑法》等关于监理资质等级的要求。

工程师权限远大于我国的监理单位的权限,贯穿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各方面。工程师还拥有决定权,即“临时裁判权”。对于某些事项,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师可以结合实际,依据合同,公平做出“决定”,在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之前,双方均应当遵照“决定”执行。但是,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免除承包人的义务。如果工程师的要求和指令等超出合同范围,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137.2  工程预付款机制

137.2.1  工程动员预付款

工程动员预付款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无息借款。该借贷行为虽发生于企业之间,但是,因其不收取利息,不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动员预付款条款有效。

由于动员预付款系借款,故承包人应返还借款,红皮书规定“发包人可从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这里的“抵扣”实为债务抵销。

137.2.2  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与我国“备料款”的法律性质、用途、支付及返还等大致相当,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先行支付的工程款。

137.3  工程保留金机制

工程保留金是发包人为了防止付超工程进度款,担保承包人恰当履约,而从每期进度款中扣留的款项。

按照惯例,发包人从每期进度款中扣留应付款额的10%,最多扣至工程总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

一般情况下,保留金于工程接收证书签发日后返还50%,缺陷通知期届满后返还50%。

137.4  竣工及结算程序

137.4.1  竣工检验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提交竣工资料,提前21天申请竣工检验。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迟延检验,承包人有两种选择:其一,自行组织竣工检验,结果视为被认可;其二,消极等待至第14天,则视为发包人已接受了工程,但此种情形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检验的义务,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迟延检验,自工程师发出通知之日起21日,发包人可自行检验,结果视为被认可。

137.4.2  发包人的接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提前14日向工程师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申请后21日答复,否则,视为接收证书已签发。

如果签发接收证书前发包人已使用工程,则视为接收工程,承包人不再承担照管工程的责任。

137.4.3  承包人提交竣工报表

工程验收以后84日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报表,列明已完工程的价值及尚欠款额等。竣工报表如果漏项,发包人不予补正。

137.4.4  工程师签发履约证书

工程师应于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28日内签发履约证书。但是,如果承包人未提交承包人文件、未完成扫尾工程或者没有修复全部缺陷,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发履约证书。

137.4.5  承包人提交最终报表草案

收到履约证书56日内,承包人应当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列明工程总价款及发包人尚欠工程款额。

137.4.6  承包人提交最终报表及结清单

如果工程师对最终报表草案审核无异议,承包人应提交最终报表和结清单。最终报表是最终结算依据,如果漏项,发包人不承担支付责任。结清单用以确认最终报表总额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额。

137.4.7  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收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后28日内,工程师应当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37.4.8  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红皮书关于工程结算款的规定不同于我国的现行做法。我国现行做法是工程验收即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以保修金担保和支付。而红皮书规定,工程竣工检验和接收后,发包人只支付工程进度款,只有缺陷责任通知期届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发包人才支付工程结算款。

137.5  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

由于红皮书采用清单报价,单价包死,所以这里的合同价格主要指工程单价。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合同单价可以调整。

(1)  因法律变动的调整

基准日之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动致使承包人成本和工期变动,属于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合同价格应予调整。

(2)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基准日后,人工、材料、机械等的价格出现波动,应根据调价公式调整中标合同价格。此款说明成本波动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3)  因工程量巨大变化导致的调整

如果工程量变化,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以调整单价:第一,某项工作变动的数量超过10%;第二,变化的工程量相对应的造价超过总价的0.01%;第三,由于工程量变动导致单位成本变动超过1%;第四,该项工作在合同中非“固定单价”项。

137.6  合同终止机制

红皮书确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为:

(1) 承包人违约,发包人终止合同(见红皮书第15.2条)。

(2) 发包人可自由终止合同(见红皮书第15.5条)。除了企图自行或雇佣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发包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3) 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终止合同(见红皮书第16.2条)。

(4) 发生某些不可抗力事件超过一定天数,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终止合同(见红皮书第16.9条)。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发包人有权索赔并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等变卖以弥补损失。

(2) 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则承包人除可索赔成本和直接损失以外,还有权索赔利润。

(3)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除外)或发包人行使自由终止合同的权利导致合同终止,则承包人只能按照红皮书第19.6条的规定获得成本和直接损失的赔偿。

(4) 与我国的示范文本不同,红皮书没有赋予承包人留置工程的权利。

红皮书一旦作为合同版本被发包人和承包人所采用,则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意思表示,那么,红皮书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权利就成为约定解除权,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3条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如果以我国法律为准据法,则在红皮书规定的情形之外,发包人或承包人还可按照合同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优先适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红皮书),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97条的相关规定。

137.7  索赔机制

索赔是指红皮书的履行状态与签订状态不一致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享有获取补偿或赔偿权利的制度。索赔分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索赔主要是指承包人索赔,具体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逾期发出通知,则“失去一切索赔权利”。

(2) 承包人应当保持必要同期记录,搜集相关证据。

(3) 承包人应于索赔事件结束后28日内,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

(4) 工程师应于收到索赔报告后42日内予以答复。但红皮书没有对工程师迟延答复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我国的示范合同则对发包人迟延答复的法律后果规定为“如果发包人未在28日内答复,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37.8  争端处理机制

红皮书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工程师根据3.5款之规定“决定”处理,如果一方不服决定可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

争端裁决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双方各提名一位成员,供对方批准,再协商确定第三位,作为主席。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或未能就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由投标书附录中的机构负责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应于84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某一方不认可裁决,则应于28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其产生约束力。如果不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终局裁决,另一方可将“不执行该决定事件本身”提交仲裁。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未能成为终局裁决,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协商不成,可以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是仲裁或起诉的前置程序。

工程师的决定、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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