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案件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17

执行监督案件指南

一、什么是执行监督案件?

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

二、申诉人申请执行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诉人申请执行监督,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申诉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诉书或者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清单和材料;

(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监督?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监督:

(一)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因不能归责于申诉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

(二)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提出申诉的;

(三)认为2008年4月1日之前的执行行为错误提出申诉的;

(四)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监督:

(一)上级法院指令监督的;

(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监督的。

四、哪些案件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申诉人的申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监督,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且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告知其不具备申诉主体资格;

(二)可以依法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诉讼或者可以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予以救济的,告知其另循法定途径解决;

(三)已经执行监督程序审查驳回申诉或者准许撤回申诉,就同一申诉事项向同一法院再次申诉的,告知其不予立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异议诉讼又无正当理由的,告知其不予立案;

(五)对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不服的,告知其循审判监督或者公证、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处理;

(六)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八)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九)对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告知其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十)对执行争议协调决定、案件请示及其复函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通知、决定、批复等函件不服的,告知其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十一)要求追究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告知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十二)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依照执行申诉信访流程办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申请。

五、执行监督期间,原执行案件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监督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缓执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可能错误、将来难以执行回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维持执行现状。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立案监督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案件。

六、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申诉请求纠正原案裁定或者其他执行行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执行监督结论:

(一)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二)属中级法院应当立案监督而未立案监督的,发函指令中级法院立案监督,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的,纠正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四)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发函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改正,或者裁定撤销、变更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

(五)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撤销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作出相应裁定;但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为下级法院作出的,可以裁定撤销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查;

(六)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遗漏请求事项或者适用程序错误的,撤销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属于本院自行监督的,撤销原案裁定或者申诉请求纠正的其他执行行为、重新作出相应的裁定或者执行行为。

执行监督撤销或者变更执行异议或者复议裁定,执行异议或者复议裁定所维持的执行行为可以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变更执行异议或者复议裁定所维持的执行行为。

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提出申诉而立案监督的,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执行监督审查期间,执行法院自行纠正执行错误的,执行监督案件作结案处理。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诉而立案监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事项超出原案执行裁定范围的,执行监督中不予审查。

对本院自行监督所作的纠错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原案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当事人仍享有原案的执行救济权利;原案裁定为执行复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依前款可以对执行监督裁定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应当在执行监督裁定中书面告知当事人。


附:执行监督申请书模板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执字第***号执行复议裁定、***市***区人民法院(20XX)执字第***号执行异议裁定;

2、裁定停止或纠正***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法院的***裁定。

此致

山东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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