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仲裁申请的提起
仲裁申请的提起与诉讼的提起基本一致,但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仲裁须提交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须在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
(2) 申请仲裁除须按被申请人数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及副本外,一般还须按仲裁庭组成人员数向仲裁委提交申请书和证据副本。
(3) 申请仲裁须在仲裁机构受理后领取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并应在仲裁规则规定时限内选定仲裁员。
121.2 仲裁申请请求的确定
仲裁申请请求的确定与诉讼基本一致,但关于请求事项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时限,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有所区别,应予以充分注意。
121.3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有关法院后,再根据管辖法院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交纳费用。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一般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出裁定。
121.4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选定仲裁员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指定仲裁员名单而不致丧失权利。
(2) 认真阅读仲裁员名册并充分了解仲裁员的知识、经验等,选择精通建设工程法律、熟悉建设工程业实务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 由于仲裁员中有较多兼职执业律师,故仲裁委指定和对方选定的律师仲裁员,应予关注其与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利害关系,如有发现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提请仲裁委注意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121.5 举证责任
(1) 仲裁的举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基本一致,但也有所区别,尤其是关于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交证据的认定,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尽一致,应充分注意。
(2) 仲裁关于造价审计鉴定的运用较诉讼相对宽松,应充分注意。
121.6 开庭审理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与诉讼程序基本一致,须注意的是:
(1) 仲裁案件不公开进行,一方当事人有旁听人员列席,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和仲
裁庭同意。
(2) 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一般不受两人的限制,可以因案件需要而委托两名以上代理人出庭。
(3) 仲裁案件的审限一般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计算,而非受理之日起计。
121.7 律师执业风险提示
(1)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律师在仲裁代理中应充分告知当事人仲裁的基本制度,制定恰当的仲裁思路,并在必要时接受合理的调解方案。
(2) 律师应认真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对效力存在缺陷的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指定仲裁员并建议委托人指定熟悉建筑工程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4) 律师应及时根据仲裁规则,提醒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
(5) 为避免裁决难以执行,律师应及时提醒并帮助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
(6) 律师应充分了解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重视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或申请鉴定,避免丧失权利。
(7) 律师对于委托人不服的裁决,如发现存在符合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应及时提醒委托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