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1) 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
① 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
② 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 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是否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 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