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纠纷
116.1 勘察、设计质量纠纷案件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其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费、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116.2 勘察、设计合同期限纠纷案件
勘察人、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成果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或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窝工损失。
116.3 勘察、设计变更纠纷案件
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合同外工程范围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