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修规定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16

第100条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承包人应对其完成的全部建筑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通常情况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商品房等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交付使用期间可能经历较长时间,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可能导致交付使用后不久保修期即已届满,出现质量问题因超过保修期限,而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律师可提示发包人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约定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

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投保责任险,并且明确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已设定有工程保险金的,应自提供保修保单起释放全部保修金。

第101条  工程保修义务的履行

101.1  保修通知

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发包人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或

书面通知方式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律师应提示发包人注意保存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的证据。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按保修制度规定的期限派人保修。律师应提示发包人明确承包人维修完毕的期限。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为督促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承包人逾期履行保修义务,要按日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101.2  维修方案

承包人在实施维修之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组织计划及维修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维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发包人及具体业主满意,且不低于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1.3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经维修达到一定次数后仍出现问题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为避免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维修后,承包人对质量问题又不予认可,律师应建议发包人明确约定,承包人如明示或以其行为表示拒绝派员或拒绝进行维修,视为承包人对质量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另行委托维修、赔偿及承担违约金等均无异议。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01.4  验收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01.5  赔偿责任

(1)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包人原因对保修范围外的任何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及赔偿责任。

第102条  工程保修费用的承担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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