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第35条 一般规定
律师可代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招标人。
35.1 投诉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5.2 投诉书内容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律师代委托起草投诉书时应注意如下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投诉书中须有有效的联系方式。
35.3 对投诉的要求
(1) 投诉的违法、违规事实应是客观存在的。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投诉应当在投诉时效内提出。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35.4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受理的审查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5.5 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投诉可能不被受理。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35.6 投诉处理决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1)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第36条 律师给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工作
(1) 律师应注意代理投诉事务时必须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同时注意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2) 律师应审查投标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投诉的违法、违约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有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3) 律师应提醒投诉人,投诉应在投诉时效内书面提出。
(4) 律师应注意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和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可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