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损失如何承担?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08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损失如何承担?

一、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结合合同法第284条关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对工期损失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并结合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酌情予以确定。这与无效合同的违约金处理方式不同。如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损失标准的,可以按约定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整。如果合同对工期损失的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期损失应当也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从发包人的角度来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

1、延期向消费者购房者交付房屋而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

2、房屋延期交房增加的租房费用;

3、甲方供材料价格上涨支付的额外损失;

4、其他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说,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

1、人工费的损失;

2、材料费的损失;

3、机械费的损失;

4、其他包括利润的损失。

二,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可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三条关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对工期损失无论当事人合同中是否约定,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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