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企业内以书面方式作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对鉴定书提出异议的,不应直接启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而是应当了解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是针对鉴定书的内容,而不针对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非鉴定书本身内容的问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而建立人出庭,则主要解决鉴定意见所说的内容的科学性审查的问题。
当人民法院将鉴定人针对当事人异议的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意见转交当事人后,当时仍有异议的,办案人员应当询问意义是否存在变化,相关仪议的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或者证据,为下一步鉴定人出庭做好充分的准备。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将会发生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于专家辅助人协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的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相关问题的辩论活动,鉴定人出庭如果缺乏专家辅助人的协助,根本难以保证执政活动的高质量,因此还应当进一步提示异议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询问鉴定人并参加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质证活动。
此外,条件许可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同意,鉴定人以其他方式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建议鉴定人以其他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