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活动确立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立项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人人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率的对个文字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予以解释。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非银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